一、荣誉权包括哪些内容
1、荣誉保持权。这是指荣誉的获得者享有的保持其荣誉的权利。各种荣誉,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荣誉市民、优秀残疾人等一经有关组织正式作出并授予,其获得者就对该荣誉享有保持权,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予以剥夺外,任何他人对这种荣誉都不能予以剥夺。
2、精神配权。这是指荣誉的获得者对其所获得的荣誉中的精神利益享有自主支配的权利。荣誉中的精神利益,是利益支指荣誉获得者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受到尊敬、崇拜、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荣誉权人对这种精神利益具有支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如体操王子李宁曾获得各种荣誉,其利用这些荣誉,经营体育用品,就属于对自己荣誉的精神利益的支配,他人不得干涉。
3、物质利益获得权。有的荣誉本身不含有物质利益,如授予某人荣誉教授称号;有的荣誉却含有物质利益,如全国劳动模范。在荣誉附随物质利益的场合,荣誉权人有权得到该物质利益,并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该物质利益进行使用。有的地方和单位,错误地理解荣誉的含义,认为获得荣誉的人思想先进,应当好好表现表现,所以要求其将所得的物质奖励捐出。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它侵犯了荣誉权的的物质利益获得权。
二、什么是荣誉权
所谓荣誉,是指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荣誉与名誉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们的意义却相距甚远。它与名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一种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它的来源是公众。而荣誉不是公众的评价,它是由政府、社团、所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对特定人给予的评价。第二,荣誉是一种积极的评价,而不包括消极的评价。名誉作为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品行、能力、才华、业绩等的综合评价,既包括对一个人的积极评价,也包括对一个人的消极评价。但是荣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其肯定是积极的评价,即它是对一个人肯定性的、褒扬性的评价。第三,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的评价。名誉这种社会评价是社会公众进行的自由的、随意的评价,而荣誉则不同,它必须是社会组织对一个人基于其某方面突出表现或贡献而作出的正式评价。
在弄清什么是荣誉后,我们可知,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或法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三、荣誉权的违法行为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领导以该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最终获奖,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
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限,如果只是发表一般的不当评价,不宜作侵权处理。
4、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获得荣誉往往能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侵害荣誉权人物质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拒发或少发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少发奖金),以破坏他人荣誉为目的故意损毁荣誉权人的奖杯、奖品、奖章等。如属过失损毁他人的奖杯、奖品等物,则应以一般的侵害财产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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